一、中心的性质和任务
中国少年先锋队事业发展中心(简称中心)是中国少年先锋队全国工作委员会(简称全国少工委)投资组建并领导的自收自支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副局级)。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中心以为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服务,为少先队工作提供支持,为少先队实业的发展做示范为宗旨。
二、中心的工作原则与目标
中心遵循社会效益,人才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面向全体少年儿童、少先队组织开展工作。
中心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管理上本着两个服务的原则(服务少年儿童,服务少先队组织),坚持一业为主多种经营,进行多层次开发。
1.中心所属的报刊,要坚持党的宣传方针,以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根本目标,紧密配合少先队工作,成为少先队主要的舆论宣传工具和进行少年儿童教育的有效阵地。
2.中心所属的活动基地,要成为少先队组织对少年儿童进行教育训练的主要阵地,其服务、管理及经济效益应体现全国少年儿童校外活动营地的水平,并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形象。
3.中心所属的企业,要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为少先队实业的发展作出示范。
4.用少工委办公室委托管理的中国少先队发展基金,要努力争取社会各界和国外(境外)有关团体的支持、资助,多方筹集资金,促进少先队事业的发展。
5.中心实行办公会制度,重要事项应经办公会研究决定。办公会组成由全国少工委办公室审定,其成员由中心领导及部门主管组成。
三、中心及中心主任权限
(一)中心权限
1.中心员工实行聘任制,在编制内根据工作需要及有关人事制度聘任、解聘。
2.中心经办的重大项目及活动要报全国少工委办公室批准。
(二)中心主任权限
1.中心主任是中心的法人代表,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2.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决定中心的各项计划。
3.报请全国少工委办公室和分管书记同意后聘任或解聘中心副主任及部门干部。
4.提出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重要的规章制度修订方案,提交办公会同意后,报团中央组织部审定。
5.依有关法规及制度奖惩员工。
四、中心与下属企业关系
中心实行内部核算,中心与下属企业应明确责、权、利关系,并以此对下属企业进行管理。下属企业是指中心主办或以中心名义开办的所有经营性实体,包括中心参与的企业。中心所属企业按投资份额分为四类:全额投资的为中心的核心层企业,中心享有全部产权;投资份额占相对优势的为紧密型企业,中心享有控股权;投资份额相对较少的为半紧密型企业,中心事有相应的参股权。
五、中心经济任务指标
中心每年要和全国少工委办公室签定年度任务指标,五年内(1995-1999)中心每年利润增长率应不低于20%。中心的利润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
六、中心的分配原则
中心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采用专业技术职务和职员工资制度(分配方式上将基本工资、职务津贴和效益工资相结合)。对超额完成定额指标的部门和人按超额数量的适当比例予以奖励。
七、中心党组织设置
根据中心工作的需要及党员总数,成立党总支部委员会,党总支部委员会由团中央机关党委考核,经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由机关党委领导。
八、中心与全国少工委的关系
1.全国少工委对中心的工作予以指导,为中心的发展提供支持。
2.全国少工委的重大项目及活动优先交给中心承办;
3.中心主任由组织部考察提名,书记处任命;副主任、总经济师由中心会同少年部提名,经分管书记同意,组织部考察后报书记处聘任。部门经理实行聘任制,由中心提名,经少年部及分管书记同意后报组织部备案,由组织部下发聘任通知。中心主任受全国少工委办公室的领导。全国少工委办公室根据中心完成任务及经营情况对中心主任和副主任予以奖惩。
4.对中心的经营、财务、人事等工作进行监督。
5.全国少工委办公室拥有中心51%财产份额或股份。
6.中心每年利润的10%上交全国少工委办公室用于少先队工作。每年利润的15%转入少先队发展基金,基金本金委托中心管理,其年息不少于本金的10%,由少工委办公室用于少先队事业长远发展。
7.此规定由全国少工委办公室会同中心共同制定,由全国少工委监督执行,解释权归全国少工委办公室。
全国少工委办公室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