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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为进一步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9月2日上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共青团中央联合在北京举行了“纪念《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五周年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锡铭、国务委员、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任彭珮云出席座谈会并作了重要讲话。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周强代表团中央介绍了近年来各级共青团组织宣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做法和经验。现将李锡铭、彭珮云以及周强同志讲话全文转发,以指导工作。

继续努力,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贯彻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李锡铭

  我国第一部全面保护青少年权益的专门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颁布五周年了。很高兴地听到刚才几位同志,特别是几位地方同志的发言中谈到他们为实施这部法律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不少成绩和经验,探索出工作上的路数,并作了有深度的分析和思考。利用这个机会,我谨向他们以及为维护、保障青少年权益辛勤工作的青少年工作者和各界关心、支持青少年工作的同志,向为青少年成长提供各项保障的有关部门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刚才彭珮云同志代表国务院讲了话,提出了要求。希望大家共同努力,进一步推动这部法律的贯彻执行。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们越来越重视法律的实施问题,从五年前《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开始,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的有关机构就十分重视对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和监督,采取执法检查、专题调查研究、召开讨论会、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推动法律的贯彻实施。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义务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从整体上说,五年来,《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是有成绩可以大力宣传,有经验可以认真总结的。刚才中央有关部门、新闻单位、地方代表的发言都谈到贯彻实施这部法律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说明我们对这部法律贯彻实施情况的评价是实事求是的。我们期望社会各界从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战略高度,继续努力,通过扎实的工作,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贯彻实施。

  下面,我就进一步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工作提几点意见。

  一、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对法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方式。这次座谈会后,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将派出两个检查组分赴安徽、浙江和四三省,同时还委托吉林、宁夏、贵州和福建四省(区)检查《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执行情况,这是进一步推动这部法律贯彻实施的具体行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一方面要重视总结成功的经验,给予推广;同时要正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执法部门改进执法工作。接受检查的地区和单位也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介绍法律在本地区、本单位的实施情况,总结经验,找出不足,分析原因,特别要重视订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并及时向原检查机关反馈改进工作后的实际效果。总之,执法检查一定要避免形式主义,一定要有利于改进和推动工作。

  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涉及面很广,综合性很强。在社会大变革的条件下,《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贯彻实施会出现一些很复杂的新情况、新问题。法律监督机关和法律执行机关都要注重对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近年来,文化环境问题是大家经常谈论的热点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社会保护“一章中也有专门规定,但我们经常会碰到这样一些问题:为什么在青少年活动场所稀少,国家要求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等场所对未成年人”优惠开放“的同时,本应为青少年活动提供方便的一些青少年宫却变成服装店、杂货店?为什么在我们这个少儿读物年产600多种、总印数达3.1亿册的出版大国里,少年儿童还感到”无书可读“?为什么未成年人数量占人口总数1/3,而儿童影视剧的数量却连5%的比例都达不到?在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方面,我们也会遇到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贯彻实施就会打折扣。这次《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检查将上面这些问题作为检查重点,希望能够认真分析研究,找到解决问题的答案。

  三、负有保护未成年人义务的社会各方面力量应当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地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不是部门法律,而是涉及社会各个方面义务的综合法律。国家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组织、学校和家庭乃至每个公民都负有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如果没有相互间的配合,就形不成合力,也难以实现我们对孩子的承诺。这当中政府的协调作用十分重要。通过政府的协调,能够把分散的力量集合起来,把各方面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以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现在全国有23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政府采取了这样的组织措施,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主管《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贯彻实施。还没有采取组织措施的地方,也应当有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贯彻实施的相应措施,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有人管。人大开展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监督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如果一部法律没有人管,执法检查就成了一句空话。但强调相互间的配合协调决不是推卸部门和个人的责任,相反,不履行法律义务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前,国家”九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公布,中央正在全面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三五普法“教育也已经开始,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在普遍加强,所有这些都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贯彻执行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条件。希望大家继续努力,认真工作,在新的五年中取得新的成绩。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促进青少年和儿童健康成长

国务委员 彭珮云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五周年之际,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团中央、各有关部门及一些地方的同志聚集一堂,总结交流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情况和经验,对今后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这对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促进青少年和儿童健康成长,是十分必要和有意义的。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这方面工作又有了明显的进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劳动法》、《母婴保健法》、《教育法》等法律,我国已形成较为完备的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国务院颁布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近80%的地(市),半数以上的县(区),以及国家各有关部门陆续制定了本地区、本部门的儿童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都设立了负责未成年人工作的组织机构。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做了大量工作,同时坚决取缔了毒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产品和活动,严厉打击了各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广大公民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也明显增强。1995年全国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达到36.4‰、44.5‰,五年来,平均年下降速度分别为7.7%、7.6%。全国已有1025个县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已达到98.5%,适龄残疾儿童(包括盲、聋、弱智)入学率由1990年的20%上升至60%。借此机会,我代表国务院向辛勤工作在各条战线、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贯彻实施作出了贡献的同志们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五年来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由于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例如,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城乡相差2倍左右;城乡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分别为4.6%和19.5%;中西部贫困地区失学、辍学儿童的比例偏高。我国有6500万贫困人口尚未解决温饱问题,其中未成年人约占三分之一。各地还有一批处于困难条件下的儿童。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福利机构和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还有待于进一步优化。我们对此应当有清醒的认识。

  青少年和儿童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全面提高他们的素质,培养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是实现跨世纪宏伟蓝图的基础工程,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全社会都应当更加重视和关心青少年和儿童的健康成长。为了更扎实、更深入地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创造一个更有利于青少年和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下面我谈几点意见。

  第一,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工作议程。各级党和政府要站在培养跨世纪接班人的高度来认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战略意义,象抓经济建设一样,把它作为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健全机构,理顺关系,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狠抓落实。要加强对县(区)、乡(街)领导干部的培训,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落实到基层。各级政府要随着经济增长和财政状况的改善逐步增加投入,同时要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二,要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要在总结以往普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三五“普法工作中更加广泛深入地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使全体公民知法、懂法、守法、执法。广大青少年和儿童也要学法用法,增强自我保护的能力。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家庭、学校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努力做到人人关心、爱护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做表率、办实事。共青团、妇联、工会、青联、学联、少先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协助各级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三,要重点加强农村和贫困地区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首先要有针对性地普及有关的法律知识,为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打下思想基础。要认真办好农村的义务教育,注意确保女童和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适当增加与当地农村生产、生活相关的科技知识。积极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努力实现到2000年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努力改善贫困地区未成年人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环境。

  第四,要特别关注和保护处于困难条件下的未成年人。要认真执行《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积极开展残疾来成年人的康复、教育、社会服务和残疾预防工作。要关心和帮助离异家庭保护和教育好未成年人。协调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弃婴的社会根源,制定有力的措施,制止和打击弃婴行为。我国至今还有63%的县级单位没有社会福利事业机构,7个省没有专门的儿童福利院。现有的儿童福利院经费不足,基础设施差。儿童福利事业亟待重点扶持。除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以外,还要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要重视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活和教育,做好预防工作。

  第五,加强执法监督,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要建立严格的检查监督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保证法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继续严厉打击绑架、拐卖少年儿童等犯罪行为,打击和取缔制”黄“贩”黄“等毒害青少年的犯罪行为。要发挥家庭、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包括少年法庭的作用,共同做好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同志们,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相信,只要各级党政领导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政府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以及每一个家庭和个人,自觉承担起法律赋予的职责,就一定能创造一个有利于青少年和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培育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奠定坚实的基础。

  谢谢大家。

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和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周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五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各级人大的监督下,全社会共同努力,认真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下面我代表共青团中央就五年来共青团组织宣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情况作一简要汇报;

  (一)参与制定地方未成年人保护法规,未成年人保护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之后,各省级团委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积极参与地方法规的调研、起草、修改、论证工作。一些省、区、市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对已颁布的地方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做了修订;一些省、区、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办法》。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地方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或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办法。

  (二)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强化法律实施工作。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各地积极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构和青少年权益工作部门。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由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的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负责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有关政策,处理本辖区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重大事项,并监督检查本地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情况。鉴于共青团组织主要从事青少年工作,了解、熟悉未成年人保护状况,大多数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将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团组织内,依托共青团组织发挥组织、联络、协调作用。北京、山东、湖南、辽宁、黑龙江等地为办事机构增设了编制,落实了专项活动经费。团中央专门成立了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各地团组织也成立了权益工作机构,认真受理青少年来信来访,配合有关部门对侵害来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重大案件进行调查处理,依法代表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许多地方团委积极拓宽维权工作领域,通过建立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青少年法律与心理服务站等社会化服务组织,积极为青少年提供法律服务和心理咨询,为他们排忧解难。此外,在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建立的3000多个少年法庭中,一些共青团干部担任了人民陪审员。一些地方共青团组织还与少管所签定了帮教责任书,对于共同做好失足青少年的帮教转化工作,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大力宣传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提高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意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关系到社会各个方面,涉及到千家万户。为了使《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级团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1991年团中央专门成立了青少年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向全团下发了《关于学习、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通知》和《宣传提纲》,组织编写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讲话》、《图例》、《挂图》、《法规汇编》等普法书籍。1992年、1994年两次召开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参加的学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座谈会。各地团组织紧紧抓住家庭、学校、社会三个环节,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采取文艺演出、知识竞赛、系列讲座、现场咨询、征文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地方未成年人保护法规,有力地增强了全社会依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法律意识。1994年,团中央会同中宣部、全国人大内司委、国家教委、司法部,实施旨在动员社会各界进一步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明天行动“,并首次表彰了全国50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100多名模范个人,连续举办了三届”保护明天好新闻、好作品评选“。不久前刚刚结束的”保护明天阳光夏令营“活动,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和普遍关注,增强了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意识。

  (四)努力创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创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近年来,各级共青团组织积极配合有关党政部门,围绕清理整顿文化市场开展了一系列活动。1994年和1995年,团中央先后两次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开展青年志愿者文化市场监督活动,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不宜的场所、应当优惠的场所及严禁向未成年人传播的视听读物进行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各地团组织先后组建了一批文化市场青年志愿者监督员队伍,一些地方还形成了省、地、县三级监督网络。通过划分责任区,设立监督岗,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在未成年人不宜场所悬挂标牌,组织未成年人向电子游艺厅告别签名,确定未成年人定点影院等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书摊、音像出售点、营业性舞厅、电子游艺厅等场所的管理整顿,制止、查处制”黄“贩”黄“行为,取得了积极成效。

  当前,随着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面临着很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为此,我们对今后的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一方面,通过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使《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些规定具体化,使之在实践中易于执行。另一方面,要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就未成年人福利、未成年人案件审判以及预防少年犯罪等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

  第二,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针对一些地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还存在着推诿扯皮、不规范、不得力等现象,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有必要组建一个全国性的权威协调机构,组织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就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党和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拟定具体政策,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各地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政法部门要依法严惩各种残害、危害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单位及其领导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今年是”三五“普法的第一年,要抓住这一契机,着眼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大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动员社会力量,利用社会资源,通过大众传媒,营造全社会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同时,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增强广大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

  第四,加强青少年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目前,我国可供青少年活动的场馆基地仅有1026个,只有60%的地市和20%的县有青少年宫,这种状况远远不能满足广大青少年的需要。建议中央和地方财政,每年拨出一定数额的专款,用于青少年活动场馆基地建设。同时对革命纪念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青少年宫在政策上给予扶持,以吸引更多的青少年利用这些场所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

  各位领导、同志们:青少年一代能否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关系到我们国家将以什么样的姿态跨入二十一世纪。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青少年的桥梁和纽带,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肩负重要的使命。为了实现跨世纪宏伟蓝图,为了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明天,为了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共青团组织将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为未成年人保护事业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