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教育厅(教委)、少工委:
少先队辅导员在少先队事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为表彰奖励有突出成绩的少先队辅导员、少先队志愿辅导员,激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少先队工作,进一步优化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决定于今年建队日期间共同举办第三届“全国十佳少先队辅导员”和第二届“全国十佳少先队志愿辅导员”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评选范围和条件
(一)第三届“全国十佳少先队辅导员”评选范围和条件
凡经正式聘请的学校专、兼职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总辅导员和少年宫(家、站)等校外辅导员,并从事少先队工作3年以上者,均可参加评选。具体条件为: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少年儿童,热爱少先队工作。
2。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为人正直,作风正派,能够做少年儿童的表率。
3。切实做好少年儿童思想品德教育工作,努力钻研少先队工作业务,具有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深入实际的工作作风,深受少年儿童的欢迎和爱戴。
4。富有开拓创新意识和锐意进取的科学态度,适应当代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健康成长的需要,努力掌握现代教育的理论和方法,在有益于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工作中有创新、有建树,成绩显著。
(二)第二届“全国十佳少先队志愿辅导员”评选范围和条件
凡经各级少先队组织(含社区少先队组织)聘请的,关心支持少先队事业的社会各界志愿辅导员,并从事少先队工作1年以上者,均可参加评选。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少年儿童,用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引导教育少年儿童,敬业爱岗,既做好本职工作,又志愿从事少先队工作。
2。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富有爱心,为人正直,作风正派,能够做少年儿童的表率。
3。积极主动参与和组织少先队活动,具有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深受少年儿童的欢迎和爱戴。
4。主动学习当代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富有创新意识,按照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健康成长的需要,创造性地开展少先队工作,事迹突出。
二、评选办法和程序
1。各地初评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地区评选的基础上,征得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的同意后于9月10日前向全国评选办公室推荐第三届“全国十佳少先队辅导员”和第二届“全国十佳少先队志愿辅导员”候选人各1名。
2。评定。9月底由全国评选组委会办公室组织投票产生第三届“全国十佳少先队辅导员”和第二届“全国十佳少先队志愿辅导员”。
3。揭晓。评选结果将于2001年10月13日建队纪念日期间揭晓。
三、实施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少工委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特别要注意调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评选活动的积极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对此项活动要积极予以支持。各有关单位特别要注意调动各基层组织参与评选活动的积极性,要把各地先行开展的有关评选活动与全国开展的评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采取各种形式,努力发现、并广泛宣传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少先队志愿辅导员的先进事迹,激励广大少先队工作者、社会各界有识之士争优创先,全面提高新世纪少先队工作队伍素质、创造工作新局面。
2。各地推荐候选人应该采取实事求是、择优选取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在认真调查、考核的基础上确保质量。每名候选人要经其所在单位的正式推荐,各级团委、教育行政部门、少工委要认真负责地做好考察、申报工作,把好质量关。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务必于2001年9月10日前上报候选人材料。材料包括:
(1)候选人推荐登记表一式两份。
(2)3000字以内的主要事迹材料和500字左右的事迹简介各30份(供评审办公室和新闻宣传使用,要求事迹真实,文字简练)。事迹材料要采用通讯体裁,候选人事迹材料及事迹简介需本人签字,所在单位审核盖章,上一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级团委、教育行政部门、少工委复审盖章,方为有效。
(3)两寸黑白、彩色标准免冠照片各2张,七寸彩色工作照片2张。
(4)所有材料务必一并及时寄往“全国十佳少先队(志愿)辅导员”评选组织委员会办公室。联系地址:北京前门东大街10号团中央少年部组织培训处,邮政编码:100051,联系电话:(010)85212281或85212189。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
全国少工委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