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31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少年先锋队工作学会(简称中国少先队工作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Young Pioneers Work Society ,缩写为CYPWS 。
第二条中国少年先锋队工作学会是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领导的全国群众性少先队工作学术团体。
第三条中国少年先锋队工作学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和发扬我国少年儿童工作的优良传统,加强少先队理论研究和理论创新,团结和联合社会各方力量,服务素质教育和少年儿童健康成长,促进少先队工作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中国少年先锋队工作学会受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少年先锋队工作学会会址设在北京市前门东大街10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中国少年先锋队工作学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围绕共青团中央和全国少工委的工作大局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二)组织研究和实施少先队的理论与实践课题;
(三)组织研究和探索少先队的文化建设与发展;
(四)组织少年儿童情况的调查,向领导部门提出报告,起参谋和顾问作用;
(五)团结和联合社会各界力量,合作开展学会活动;
(六)组织国内外少年儿童工作者的学术交流;
(七)指导学会创办的各项为少年儿童服务的实体。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中国少年先锋队工作学会由团体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下列单位自成立之日起即为团体会员单位(席位制):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年先锋队工作学会;
(二)中国少年先锋队工作学会各专业委员会;
(三)中国少年先锋队工作学会科研实践基地和中国少年儿童信息研究基地。
第九条除席位制的团体会员单位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从事与少年儿童教育有关的工作,自愿加入本学会,拥护本会章程,服从本会管理,愿意承担本会委托的科研工作或愿意与本会进行平等合作,按时交纳会费的相关单位和团体,提出申请或经过各级少工委、少先队工作学会的推荐,填写团体会员单位登记表,经理事会审核批准成为团体会员单位。
第十条凡热爱少年儿童事业、热爱少先队工作的各界人士,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经团体会员单位推荐或本人直接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经理事会审核批准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以本会会员名义参与少先队队内、队外的各项活动;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本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威;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少工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本会领导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组成。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发展规划及各项规章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变通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对本会的发展给予帮助和支持;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少工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指定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和社会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全国少工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全国少工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选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少工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全国少工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少工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少先队的其他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06年10月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6年1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