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工委、公安消防总队,各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增强少年儿童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少年儿童的安全自护能力,减少未成年人意外伤害尤其是火灾伤害的发生,全国少工委办公室、公安部消防局、中国少年军校总校办公室决定开展2006年少年儿童消防教育活动。
一、活动宗旨
以“普及消防知识、提高自护能力、保障生命安全”为主题,以生动活泼的宣传活动和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为载体,以“百校消防教育示范活动”为重点,教育引导少先队员学习消防知识,增强消防意识,掌握自护自救技能。
二、活动内容
1.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活动。各级少先队组织、消防部门要抓住“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六一”儿童节、“119”消防日等契机,通过印发消防安全知识材料、举办消防安全知识讲座、召开主题班队会、举行消防安全知识竞赛等活动,在少先队员中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使少年儿童认识火灾的危害性,了解火灾产生的原因、防火及安全疏散等知识。要充分利用好队报队刊、学校板报、红领巾广播站、红领巾电视台等阵地,经常性地向少年儿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2.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训练活动。各级少先队组织尤其是学校少先队大、中队要结合“少年军校”活动、“平安自护营”等体验教育活动的开展,定期组织少先队员到固定联系的消防站或消防教育基地等进行消防训练,帮助少年儿童学会准确判断火灾隐患,懂得常用灭火器材的分类、用途及使用方法,掌握火灾发生时逃生、报警的正确方法,帮助少年儿童提高应对突发火灾的心理素质。
3.开展“百校消防教育示范活动”。为进一步做好消防教育活动的示范工作,全国少工委办公室、公安部消防局和中国少年军校总校办公室将面向全国中小学校尤其是开展“少年军校”活动的学校开展“百校消防教育示范活动”。各个学校可参照“百校消防教育示范活动”实施方案,向全国组委会办公室提交申请表和年度计划,经全国组委会办公室审批后,成为“百校消防教育示范活动”试点单位。全国组委会将对试点单位进行重点指导,并在年底进行考核表彰。全国拟命名100所学校为“少年儿童消防教育示范学校”,命名100个相应的消防单位为“少年儿童消防教育先进单位”,对200名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授予“少年儿童消防教育先进个人”。同时还将对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省、市级少工委和公安消防部门颁发“少年儿童消防教育优秀组织奖”。
三、活动要求
1.各级少工委、消防单位和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要充分认识在少年儿童中开展消防教育活动的重要性,把这项活动作为服务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示范性项目抓实抓好。要加强联系,共同制定年度活动方案,共同确定试点单位,对各个学校开展活动给予积极支持。要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和经验,适时可组织现场观摩会和表彰大会。
2.各级少先队组织要注意把消防教育活动与“雏鹰争章”活动有机结合,把引导少先队员争获“自护章”、“消防章”作为消防教育活动的重要载体。要注意把消防教育活动与“中国少年儿童平安行动”和“少年军校”活动有机结合,发挥少年军(警)校尤其是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的模范带头作用。要注意把消防教育活动与少先队志愿辅导员队伍建设结合起来,主动聘请公安消防部队的相关同志担任少先队志愿辅导员。要引导有条件的农村乡镇中心校和城市社区积极参与到消防教育活动中。
3.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主动与辖区内的学校和社区少工委取得联系,积极支持学校和社区少先队组织开展少年儿童消防教育活动。要安排优秀党、团员担任少先队志愿辅导员,根据少年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上消防知识课,设计丰富多彩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学校、社区少先队组织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疏散演习;协助解决开展消防教育活动所需场所和相应设备等方面的困难。
4.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要积极参与“百校消防教育示范活动”,把消防教育活动作为“少年军校”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精心组织,长抓不懈。要制定学校消防教育的长效机制,设计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和训练活动,切实提高少先队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
附件:1.“百校消防教育示范活动”实施方案
2.“百校消防教育示范活动”学校申请表
全国少工委办公室
公安部消防局
中国少年军校总校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三月六日
附件1:
“百校消防教育示范活动”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充分发挥少年“军校活动”的作用,抓典型,抓示范,抓特色,抓经验,以点带面,进一步推进中、小学校少年儿童消防教育活动的广泛开展。
二、组织机构
“百校消防教育示范活动”由全国少工委办公室、公安部消防局和中国少年军校总校办公室共同开展。三家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共同组成“百校消防教育示范活动”全国组委会,组委会办公室设在中国少年军校总校办公室。
三、参加方式
全国各中、小学校可参照“百校消防教育示范活动”的基本要求,向全国组委会办公室提交申请表和年度计划(申请截止日期为2006年5月20日)。全国组委会审批后,申请学校成为“百校消防教育示范活动”试点单位。全国组委会将对试点单位进行重点指导,并在年底进行考核表彰。
四、基本要求
1.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消防器材健全,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应急预案符合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有义务消防组织,有公安消防部门的同志担任少先队志愿辅导员,有固定联系的消防站或消防教育基地。
2.全校学生和教职工熟知火警电话号码、报警方法并会使用简易灭火器材。能利用橱窗、板报、红领巾广播站等方式经常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3.每学年不少于两次消防知识课堂教学,两次消防题材的少先队主题活动,一次到消防站或消防教育基地参观体验,一次应急疏散演习。
4.每学年在周边社区与公安消防部队共同组织一次大型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活动,向社会各界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5.联系一所以“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为主体的手拉手学校,定期开展消防类的互助活动,每学年至少为对方100名少先队员举办一期免费的以消防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平安自护夏令营”。
五、活动形式
“百校消防教育示范活动”试点单位制定年度活动方案,落实活动时间,组织学生参与各项活动。学校定点联系的消防单位提供教员,充分利用和发挥开放的消防站等现有宣传教育资源和设备的作用,指导、配合学校开展具体活动。
六、考核表彰
各试点单位年度活动总结由省级少工委、公安消防总队共同审核后,统一由省级少工委于2006年11月30日前报全国组委会办公室。全国组委会将择优评选出100所学校,命名为“少年儿童消防教育示范学校”,并授予相联系的消防单位和个人“少年儿童消防教育先进单位”、“少年儿童消防教育先进个人”,同时,将对组织较好的省、市少工委、消防部门授予“少年儿童消防教育优秀组织奖”。全国组委会办公室还将不定期对试点单位进行抽查,并适时举行区域性观摩会和成果汇报会。
七、全国组委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南滨河路23号立恒名苑2号楼306室 中国少年军校总校办公室(100055)
联 系 人:王秋茹
联系电话:(010)63492832、63498934、13901150577
传 真:(010)63497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