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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工委:

  近日,共青团山东省委、省少工委联合省教育厅、人事厅下发了《山东省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鲁青联〔2006〕9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阐述了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从山东省少先队工作的实际出发,对辅导员的配备、选聘、考评、表彰、培训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办法》体现了第五次全国少代会精神,在全面贯彻团中央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意见》的基础上,在广大辅导员非常关心的、与他们工作、学习、发展等诸方面切身相关的问题上取得了新的突破。《办法》的出台是山东少先队认真贯彻“全队抓基层、全队抓落实”工作要求的成果,必将极大地促进山东省少先队工作的新发展。

  现将《办法》转发,希望各级少先队组织认真学习借鉴,主动加强与党政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少先队事业的发展营造更好的氛围,争取更好的条件。也希望山东省各级少先队组织行动起来,积极推动《办法》的贯彻落实。

  全国少工委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山东省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少先队工作的意见》精神,优化少先队工作环境,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提高辅导员综合素质,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员亲密的朋友和指导者,是少年儿童人生追求的引领者、是少年儿童实践体验的组织者、是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服务者、是少年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者、是少年儿童良好发展环境的营造者。

  第二条少先队辅导员队伍是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学校德育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承担着团结、教育、保护广大少年儿童的责任。根据党团组织对少先队工作的指示精神,依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和《中国少年先锋队教育纲要》和《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勤奋学习、快乐成长、全面发展”的要求,通过经常性的组织教育活动和丰富多彩的少先队活动,引导少先队员从小树立远大理想,养成优良品德,培养过硬本领,锻炼强健体魄,立志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好全面准备,努力把少先队员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少先队辅导员要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少年儿童,热心少先队工作,按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辅导员的配备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少工委,为少先队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共青团和教育行政等部门共同组成,设少先队专职总辅导员。省、市少先队总辅导员设在同级团委,为中层正职,专职专用;县(市、区)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层正职;乡镇总辅导员设在中心学校,为中心校副校长级,专职专用。

  第五条中学初一、初二年级8个教学班、小学15个以上的教学班,均设少先队专职大队辅导员1名,中学初一、初二年级7个教学班,小学14个以下教学班设兼职大队辅导员。大队辅导员享受学校中层干部或中层干部以上待遇,参加学校校务会议。

  第六条学校各班级设少先队中队,设中队辅导员1名(兼职)。 

  第七条学校应为少先队大、中队聘请校外(志愿)辅导员,共同做好少先队工作。城镇中小学一般应聘请三名以上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农村中小学一般应聘请一名以上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有条件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可聘请一名或多名校外(志愿)总辅导员。

第三章辅导员的条件

  第八条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第九条热爱少年儿童,熟悉少年儿童工作,愿意献身红领巾事业。

  第十条性格开朗,爱好广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管理、创新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一定的理论研究水平,熟悉教育教学规律,普通话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

  第十一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必须参加由县(市、区)级以上团委、教育局、少工委举办的辅导员培训,颁发结业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应具有一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熟练掌握少先队工作的基本理论、方法和技能。专职大队辅导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四章辅导员的选拔、聘任

  第十三条辅导员要按照后备干部选拔条件从思想素质好、工作能力强、有培养潜力的优秀青年教师中选聘,采取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的方式产生。

  第十四条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应在各条战线上的先进人物、离退休老同志和解放军、公安(武警)指战员、优秀大中专院校学生及青年志愿者中选拔聘任。

  第十五条县(市、区)总辅导员由县(市、区)少工委提名,市级少工委聘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乡镇总辅导员和专职大队辅导员由县(市、区)少工委聘请,按照教育行政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农村学校大队辅导员由乡镇少工委聘请,乡镇中心校任命;中队辅导员由学校党组织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学校少先队大队聘请。

  第十六条为保证少先队工作的连续性,应注意保持少先队辅导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县(市、区)、乡(镇)少先队总辅导员或学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工作调动和调整时,需征求上级团委和教育部门的意见,履行免聘手续,做到随缺随补。

第五章辅导员的职责及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指导大(中)队委员会或小队制定并落实各项少先队工作计划,开展活动和工作。

  第十八条培养少先队集体、少先队干部和积极分子,发展他们的兴趣与特长。

  第十九条了解掌握少年儿童的思想、品德、学习、健康和生活等情况,并及时向党、团组织反映。

  第二十条妥善协调社会、家庭和学校之间的关系,主动向学校、家长和社会各方面宣传少先队的性质、任务和作用,争取广泛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一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要领导好中队辅导员。少先队大队辅导员要经常了解中队辅导员的工作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困难,指导他们开展工作;要重视对他们的业务培训,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学习,讨论工作,交流经验;要注意宣传、表彰他们的先进思想和优秀事迹。少先队中队辅导员应主动接受大队辅导员的领导,及时请示汇报工作,独立负责地开展好中队的少先队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级总辅导员按照上级团委和少工委的安排,在同级少工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级少工委的日常工作,指导和督促下级少先队组织和辅导员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同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密切配合,搞好少年儿童的校外教育。

  第二十四条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的主要职责是:配合学校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对少先队员进行思想政治、心理健康等多方面教育;配合学校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组织开展少先队活动;协助少先队组织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积极争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支持,为少先队工作社会化创造条件。

第六章辅导员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学校大队辅导员享受学校中层或中层以上干部待遇,参加学校校务会议。

  第二十六条大队辅导员的工作量要折算成相应的教学工作量,从事少先队工作时间至少要占工作量的三分之二;农村学校规模较小的,少先队工作时间可适当减少。

  第二十七条要在政治、工作、学习、生活上关心少先队辅导员。要重视培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积极做好推荐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加入党组织的工作,将优秀的少先队辅导员列为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后备干部加以重点培养。少先队辅导员应享受一定的岗位津贴待遇。

第七章辅导员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辅导员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主要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办法。辅导员从事少先队工作的工作量(包括校内、校外、节假日)应列入在岗工作总量,在调整工资、评选先进、评定职称、教师业务考核时,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辅导员在少先队工作方面取得的研究成果应与教师在教学方面取得的成果同等对待,一并作为调资、评优、评定职称、教师业务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乡(镇)少先队总辅导员和学校大队辅导员的考核工作,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上一级少工委负责组织实施。上级少工委年度考核时,设立由团教两家组成的非常设性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具体负责辅导员年度考核工作。学校中队辅导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由所在学校大队部负责组织实施。

  少先队辅导员考核的程序是:(1)个人总结;(2)所在少工委、学校或单位民主测评,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3)少工委、学校或单位在充分征求上级少先队组织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考核等次。 

  第三十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少先队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报上级团委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考核结果要作为聘任、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连续两次考核不称职者应调离少先队辅导员岗位。

第八章辅导员表彰与奖励

  第三十一条表彰的对象:经正式聘请,从事少先队工作2年以上的学校专(兼)职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以及市、县(市、区)、乡(镇)总辅导员。

  第三十二条表彰的条件: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诚实正直,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深受少先队员的欢迎和爱戴,在少先队工作中成绩突出。 有理论研究成果。

  第三十三条表彰的类型:山东省十佳少先队辅导员、山东省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由人事厅、团省委、省教育厅每年表彰一次。市、县(市、区)也要进行相应的表彰。

  第三十四条表彰的程序:根据有关规定,从学校开始,自下而上,各级团委、教育局、少工委联合推荐候选人;上级少工委组织考察审核;表彰单位审查批准,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布奖章和证书。山东省十佳少先队辅导员、山东省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应与同级优秀教师同等对待,十佳少先队辅导员记二等功。少先队单项工作和活动获上级表彰者,学校要给予辅导员一定的表彰奖励。

第九章辅导员的培训

  第三十五条辅导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培训的方式采取理论知识教育和参观考察、实地观摩相结合,重在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三十六条辅导员的培训分为上岗前的资格培训、在岗期间的业务轮训和更新知识的专项培训等。

  第三十七条辅导员的培训按照分级负责、相互协作的原则,省、市、县(市、区)少工委分级负责。

  第三十八条省级辅导员培训班负责市、县(市、区)总辅导员以及部分学校大队辅导员的培训。市级辅导员培训班负责本市各级少先队辅导员的培训。县(市、区)辅导员学校负责本辖区学校大、中队辅导员的培训。

  第三十九条大队辅导员每年要参加一次业务轮训,时间不少于5天。培训合格者,取得省少工委监制的《山东省少先队辅导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十条辅导员业务培训经费由所在学校或单位承担。

第十章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各级少工委负责所属少先队辅导员的业务管理和监督工作,省、市、县(市、区)、乡(镇)总辅导员由同级团委或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学校辅导员由学校管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团委、教育行政部门、少工委要协商予以纠正。对工作不积极或在工作中造成较大失误的少先队辅导员,要根据其问题性质由聘任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予以解聘。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少先队组织中的专(兼)职辅导员。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共青团山东省委、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少工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