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工委:
加强少先队文化建设,努力构建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少先队和谐文化,促进广大少年儿童“勤奋学习、快乐生活、全面发展”,是当前少先队组织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少先队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一项长期任务。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所属的中少期刊,是少先队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和窗口阵地。为进一步发挥中少期刊的积极作用,有效促进少先队文化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中少期刊在少先队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中国少年儿童》、《中学生》、《我们爱科学》、《儿童文学》、《中国少年文摘》、《中国卡通》、《小主人》、《知心姐姐》等中少期刊是在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领导下,直接面向少年儿童并深受广大少年儿童喜爱的优秀少儿刊物。长期以来,中少期刊紧密配合共青团、少先队的工作大局,努力用先进文化陶冶少年儿童,竭诚服务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在传播少先队文化理念、教育引导少年儿童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成为了展示少先队组织风貌的重要窗口。在大力发展和谐文化、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进一步发挥中少期刊的作用,更好地在少年儿童中传达党的声音和要求,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大力倡导和谐理念、弘扬社会正气、塑造美好心灵,是少先队组织认真贯彻党对少年儿童工作的新要求,切实巩固党执政的少年儿童群众基础的必然要求。各级少先队组织要站在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局的高度,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少先队文化建设,重视发挥中少期刊在少先队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把办好中少期刊作为全队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发挥中少期刊作用,努力建设少先队和谐文化
少先队文化是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建设少先队和谐文化,就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和主导少先队文化的建设和发展,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坚持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坚持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营造富有少先队组织特色的人人都平等、人人都是主人、人人都探求、人人都创造、人人都追求美好的和谐氛围,使每一位少先队员都能从中受到感染、得到教育、经受锻炼,健康快乐成长。
中少期刊要充分发挥在建设少先队和谐文化中的积极作用,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积极继承和发扬少先队文化的优秀传统,充分吸收和借鉴一切有利于增强少年儿童和谐精神的文化成果,努力为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思想养分和精神食粮。要始终坚持以少年儿童为本,坚持“一切为了少年儿童、为了少年儿童的一切、为了一切的少年儿童”,切实把服务少年儿童健康成长作为办刊的根本目标,以解决少年儿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为重点,事事想着少年儿童,倾听少年儿童的心声,关注少年儿童的成长,满足少年儿童的需求。
作为队刊之一的《中国少年儿童》要通过介绍少先队的发展历程,宣传优秀少先队员的先进事迹,帮助少年儿童感受少先队组织的光荣。《中学生》要通过对少先队员入团前的教育,激发他们对共青团组织的向往和追求。《我们爱科学》要通过引导少年儿童争当“小问号”、“小发现”、“小能手”,使他们从小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儿童文学》要通过优秀的文学作品感染少年儿童,提高他们的文化素养。《中国少年文摘》要通过采集各地少先队优秀报刊中的文化精品,使少年儿童享受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中国卡通》要通过少年儿童喜爱的卡通形式介绍优秀文化成果,满足少年儿童安全、娱乐等方面的需求。《小主人》要通过指导少年儿童自己采访、插图、摄影、编辑,为他们提供一个社会实践的平台。《知心姐姐》要在保护少年儿童平安健康和加强家庭教育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把发挥中少期刊作用促进少先队文化建设的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少先队组织要努力使用好中少期刊,积极扩大中少期刊的受众面。要加强宣传推荐,主动帮助协调和争取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支持,进一步把这些优秀刊物推荐给更多的少年儿童,指导少年儿童健康阅读,配合少先队组织开展有关活动,充分发挥中少期刊在教育引导少年儿童中的重要作用。
各级少先队组织要积极支持中少期刊的发展,帮助办好中少期刊。要及时沟通信息,通过期刊了解和反映少年儿童成长发展的新需求、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和推荐各地探索少先队文化建设、开展少先队品牌活动等的新经验,树立和宣传集中体现少先队教育理念的优秀典型,着力打造一批富有少先队特色的中少期刊品牌。
中国少年报、《辅导员》杂志、《少先队小干部》杂志作为少先队的队报和队刊,是少先队系统面向广大少先队员、少先队辅导员和少先队工作者的重要宣传文化阵地。各级少先队组织要根据不同受众对象和刊物特点,充分发挥好队报、队刊和中少期刊的积极作用,努力使这些面向少年儿童的优秀读物成为建设少先队和谐文化、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阵地。
全国少工委办公室
2006年10月25日
(2006年10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