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地方团委落实全团带队责任规定》的通知
中青发〔2025〕12号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少先队工作的意见》等制度文件,夯实共青团组织全团带队责任,共青团中央制定了《地方团委落实全团带队责任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共青团中央
2025年10月9日
地方团委落实全团带队责任规定
(2025年9月29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审议批准
2025年10月9日共青团中央发布)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少先队工作的意见》等制度文件,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等团内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市、县级团的委员会(含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地方团委落实全团带队责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牢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建带团建、队建,贯通党、团、队一体化育人链条;坚持全面带队,带好少先队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
第四条 地方团委领导班子履行全团带队主体责任,团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履行协同落实职责。
第五条 地方团委落实全团带队责任主要包括:
(一)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工作的重要论述作为“第一议题”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团干部培训核心课程,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相关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举措。
(二)带领支持少先队聚焦培育共产主义接班人的根本任务,着眼于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把加强少年儿童思想政治引领放在首位,用“童言童语”传播党的创新理论,引导少年儿童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希望要求。
(三)带领支持少先队深入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深入开展中华民族发展史宣传教育,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践行,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传承红色基因、传承中华文脉、传承奋斗精神。
(四)带领支持少先队深入开展组织教育、自主教育、实践教育,规范开展团、队仪式,推动落实少先队活动课,丰富工作载体,促进少年儿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带领支持少先队夯实组织基础,指导推动中小学少先队组织应建尽建,规范建设学校少工委,建好用好队室等少先队基本阵地,加强青少年宫等校外场所少先队工作。
(六)指导推动中小学共青团与少先队工作融合,加强初中推优入团,组织青年党、团员教师带头做少先队工作,推动党、团、队育人链条衔接贯通。
(七)指导推动行业系统、企业事业单位、高校等领域团组织与中小学少先队组织结对共建,选派团干部、团员、优秀青年典型等担任少先队校外辅导员,组织开展少先队活动。
(八)重视服务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围绕少年儿童所需强化政策倡导,做实做优服务项目,加强依法保护,支持少先队寓教育引导于服务之中。
(九)加强少先队工作部门建设,注重选派优秀干部负责少先队工作,注重选配高素质专业化少先队总辅导员、保持相对稳定。
(十)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坚持政治标准,完善选育管用制度机制,强化基本培训并纳入团干部培训计划,促进职业发展、职称评聘等政策落实。加强少先队工作理论研究,推进少先队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十一)加强对少先队工作优秀个人和集体典型的评比表彰,加强选树宣传,在团的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以及团内其他评比表彰中按照规定推荐或安排一定数量少先队的代表。
(十二)坚持从严带队,重视少先队制度建设,加强对少先队辅导员和少先队工作者的管理监督,强化纪律教育。
(十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涉少先队媒体阵地管理,加强对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的规范使用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宗教向少年儿童渗透,防止少先队员信教。
(十四)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切实解决影响全团带队工作和责任落实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地方团委应当将少先队工作和建设纳入地方团的工作和建设规划,同报告、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
(一)地方团委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召开本级少先队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开展少先队重要活动以及少先队领域发生有关重要突发事件等,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团委、少工委请示报告;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团委报送的工作计划、报告、总结等综合性材料中,应当将少先队工作单列。
(二)地方团委应当加强向同级少工委名誉主任报告少先队工作情况,主动争取定期听取汇报、协调解决问题、提供有力保障。定期向地方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少先队工作。机制化向协同支持部门单位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三)地方团委书记担任同级少工委主任。团委每半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书记会议专题研究少先队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措施。团委机关部门、直属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四)在地方团的代表大会、全委会、常委会等重要会议和有关重要文件文稿中,应当将全团带队作为重要内容进行研究部署。
(五)地方团委应当主动推动深化团教协作,用好少工委“双主任”机制,团委书记每半年至少与教育部门会商研究一次少先队工作,加强在党建带团建队建、政策制定、活动共办、评比表彰、督导检查、考核评价、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协同配合。
(六)地方团委书记及班子成员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十·一三”建队纪念日等重要节点,应当主动参加基层少先队活动或开展调研,结合职责每年至少为少先队办一件实事。
(七)加强少先队经费保障,地方团委每年工作经费中用于少先队工作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十,每年本级留存团费中用于少先队工作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八)推动团属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为少先队工作发展提供支持。
(九)积极争取党和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力量支持,拓展少先队工作政策、阵地、队伍、项目等资源。
(十)地方团委书记、班子成员落实全团带队责任情况纳入本人年度工作总结,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内容。
第七条 本规定由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共青团中央少年部负责解释。地方团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精神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5年10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