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全国少工委
关于加强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标识
规范和保护工作的通知
中青联发〔20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网信办、教育厅(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少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网信办、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少工委:
中国少年先锋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少年儿童群团组织。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致中国少年先锋队建队70周年贺信精神,进一步形成合力,加强少先队标志标识规范和保护,维护少先队组织的政治性和纯洁性,增强少先队员光荣感,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致中国少年先锋队建队70周年贺信精神,根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标志礼仪基本规范》和《中国少年先锋队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和队歌使用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加强宣传引导,建立健全联合联动工作机制,畅通监督举报渠道,依法依规严肃处置,严禁少先队标志标识及名义的商业化使用,规范社会组织使用,加强互联网领域保护,严厉打击违规生产、销售,加强在中小学、社区、校外活动场所和文化场所规范管理,切实有效保护少先队标志标识及名义。
二、主要任务
少先队标志标识及名义包括但不限于:红领巾和少先队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星星火炬等图案和形象等;中国少年先锋队、少先队、少年先锋、红领巾、队委(队长)标志、星星火炬等少先队组织特有标志名称。
1. 严禁用于企业名称登记、商标注册及使用、商业广告。少先队标志标识及名义涉及的相关字词应当纳入全国名称规范管理系统,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审查把关,严禁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相关字词。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属地原则,对在名称中使用相关字词的企业进行规范,指导企业变更名称。
严禁使用少先队标志标识及名义注册商标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对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已注册商标涉及使用少先队标志标识及名义,产生不良影响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驳回申请或者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未注册商标涉及使用少先队标志标识及名义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少先队标志标识及名义严禁用于商业广告。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严肃查处相关行为。
2. 规范相关社会组织名称登记管理。各地民政部门对拟使用少先队特有名称申请成立社会组织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由省级或全国少工委出具的书面授权;申请人向民政部提出申请的,应同时提供全国少工委出具的书面授权;未经书面授权的,不予登记。社会组织已在名称中使用少先队特有名称的,须按照程序申请书面授权,并在本通知印发的3个月内将书面授权提交登记管理机关;未取得书面授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名称变更或注销登记。社会组织要按照上述原则,对其分支机构进行全面清查规范,并及时更新各类宣传资料。
社会组织或其分支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需使用少先队标志标识及名义的,须事先取得省级或全国少工委授权,未取得书面授权的不得使用。
3. 加强对相关社会组织的管理。各地民政部门依法做好相关社会组织年检等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团委、少工委发现相关社会组织存在少先队标志标识及名义违规使用行为的,须向其主管单位通报(举报)对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解除授权,通报并配合其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4. 加强互联网相关账号的管理。各地公安、网信部门做好个人、组织通过境内互联网使用或针对少先队标志标识及名义进行恶意攻击诋毁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各地团委、少工委根据网站平台备案地、登记注册地或主营业地、用户所在地,加强对网站平台和账号的巡查监看,及时发现涉及使用少先队标志标识及名义进行的各类炒作、商业活动等信息内容,将相关证据线索移交网信、公安、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处置。各地团委、少工委明确可使用少先队标志标识及名义的相关主体清单,各地网信部门根据清单督促属地网站平台加强管理,未在名单之内的不予注册账号,已注册的逐步清理规范。
5. 加大对相关生产、销售的监管执法稽查力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全国少工委规定的产品的违规行为,以及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明示标准产品、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或冒用他人品牌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对于执法中发现的不符合同类型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或带有恶意攻击诋毁少先队标志标识及名义形象的产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依法归集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并公示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点做好对学校周边商铺以及儿童用品批发市场、电商平台的监管。
6. 逐步推动建立社会化监管和学校采购机制。省级做好政策制度衔接、环境优化,市级、县级主责落实。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国家标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查结果,依法严肃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各地教育部门要组织学校,参照市场监管部门公开的监督抽查结果信息进行采购。各地采购单位在招标采购时,要明确相关质量要求,并组织产品验收,确保红领巾等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对于采购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7. 加强中小学校、社区和青少年宫等校外活动场所、文化场所少先队标志标识的管理和使用。各地教育、文化旅游、团委、少工委要规范各中小学校、社区和青少年宫等校外活动场所、文化场所少先队标志标识的使用管理,要将规范使用及清理整治工作,纳入检查和督导内容,及时排查纠正违规行为。各级少先队组织和少先队员、少先队辅导员、少先队工作者不得使用、佩戴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的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
三、实施保障
1.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广泛宣传,积极引导,通报典型案件,曝光负面典型,引导社会各界充分认识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标识的深刻含义及对少先队员的重要意义,强化社会公众的相关自觉意识,规范使用少先队标志标识及名义,营造关心和支持少先队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2. 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属地负责、归口管理、协同处置、上下联动的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团委、网信、教育、公安、民政、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少工委等部门单位要明确责任、细化分工、发挥合力,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地团委、少工委要承担起日常协调工作,做好信息通报、重大事项协调、舆论宣传,定期组织召开协调工作会议。
3. 健全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公众通过电话、信箱、网络平台、“12355”热线等渠道,举报违规行为。各级有关部门要建立举报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机制,切实提高监督举报效能。
共青团中央 中央网信办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文化和旅游部
市场监管总局 知识产权局 全国少工委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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