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团市委、教育工委、教委、科委、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农委、文化局等9个部门共同制定并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少先队工作的意见》(京团联发〔2006〕31号)。此文件的出台是北京市各级少先队组织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和中央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22号)精神,认真落实第五次全国少代会精神,按照“全队抓基层、全队抓落实”的工作思路全面加强少先队工作的重要进展和可喜成果,是北京市少先队服务首都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
《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少先队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22号)为基础,从北京市少先队工作实际出发,面向长远需要,阐述了加强北京少先队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了少先队在首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发挥作用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在学校、社区和农村少先队工作、少年儿童科技教育和文化阵地建设、特定少年儿童群体工作、校外教育机构如何服务少先队活动、辅导员队伍建设和全团带队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有较大的政策突破。文件要求全市各级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事、农业、文化等主管部门联合起来,成立“落实意见联合督导组”,协助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进一步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全面加强少先队工作,充分发挥北京少先队在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意见》强调,全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在开展综合实践活动、建立发展性评价体系、校本课程开发以及开展教学改革时,要充分发挥少先队的作用,充分照顾少先队的发展需要。要确保每名少年儿童都参加少先队,在少先队组织中接受政治启蒙教育、组织教育和自我教育,保证少先队员都能参与少先队活动,得到少先队文化的熏陶。学校党组织和行政部门要把少先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考核目标,作为衡量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标准。要按照《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北京市少先队教育纲要》、《北京市少先队组织建设规范化意见》的要求,支持学校少先队组织开展好组织建设、活动建设、阵地建设和文化建设,在与学校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相结合的同时,保证每周有相当于两个课时的少先队活动时间,保证必要的活动经费。
《意见》强调,要把少先队社区工作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把社区少先队工作委员会建设作为社区党建带团建、团建促队建的重要内容,在街道、乡(镇)要设立社区少工委,由街道党、政、团、妇联以及文化、教育、宣传等部门组成,社区少工委要有专人负责,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在团区(县)委、区(县)少工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居委会要组建社区少先队大队,要有专人担任辅导员。社区(小区)要组建雏鹰假日小队,要发挥社区优势,聘请志愿辅导员。要建立少先队图书室(角)、队室、宣传栏等,逐步建立少先队的社区读书屋、社区少年儿童素质培训点等。教育主管部门要督促学校积极参与所在社区的少先队组织建设,健全少先队员回社区报到制度,参加少先队社区活动,鼓励教职员工在节假日担任少先队的社区志愿辅导员,创造条件在节假日向少先队社区组织开放校内活动设施。各级少年宫(家、站)等校外教育阵地要向社区少先队开放,鼓励社会各界结合自身实际提供各种活动和实践基地。
《意见》对做好农村少先队工作提出了要求。要把农村少先队工作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少先队在树立文明理念和传播文明新风上的独特作用。要为农村少先队发挥优势、开展工作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并加强对农村少先队工作的督导和评估。要支持少先队广泛开展“手拉手”互助活动,支持农村乡镇中心校的少先队组织建设,发挥其示范作用。教育、农业、科技等部门在农村学校劳动实践活动和场所建设中要重视发挥少先队作用,支持少先队开展“争当科技小能手”和“争当文明小使者”的活动。
《意见》特别指出,要面向来京务工人员子女、农村“留守少年儿童”、特教学校少年儿童、困难家庭少年儿童等特定少年儿童群体开展工作,实现全体少年儿童“同在蓝天下,共同成长进步”的目标。要支持少先队开展各种形式的手拉手活动,努力做到让每名少年儿童都能在少先队活动中受教育、学知识、长才干、得发展。在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来京务工人员子弟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要协助少先队迅速建立健全队的组织,规范其组织建设、活动建设和阵地建设,将其纳入教育系统和少先队组织的检查、评估、激励体系,并在政策上给予适当倾斜。未能进入正规学校学习的来京务工人员子女,各相关部门要支持少先队通过社区少先队、联合大队等形式开展活动,切实服务他们的发展需求。
《意见》要求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少先队工作的经费保障。按照区(县)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和部门预算的管理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必要的少先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给予保障,用于全市少先队活动、队伍建设、理论研究等项工作。学校少先队工作经费,在区(县)财政教育事业费预算中安排,分配给学校,用于少先队活动开支。对于少先队工作相关经费,各单位、各级组织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意见》要求各级各类校外教育机构和其它社会组织要主动参与少先队工作、投入少先队活动,为少先队事业发展提供广泛的支持。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少年宫(家、站)、体育场(馆)、影剧院、素质教育基地、爱国主义阵地等场馆,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面向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的宗旨,为少年儿童提供周到服务。要坚持以普及性活动为主,力求丰富多彩、生动活泼,把思想道德教育融入其中,满足少年儿童多种多样的兴趣爱好。要坚持常年开放,节假日的开放时间要适当延长,增强接待能力,提高场所利用率,为少年儿童更好地参加校外活动创造条件。要对少先队组织的活动免费开放场所,积极配合少先队组织开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少年儿童喜闻乐见的活动,把思想道德建设内容融于其中,充分发挥对少年儿童的教育引导功能。
《意见》强调共青团要切实履行“全团带队”的职责。把少先队建设纳入团建的总体规划,把少先队建设的目标任务纳入团建的目标任务,将少先队工作情况纳入团的工作考核指标,把全团带队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团的领导班子要经常研究少先队工作,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分管书记要切实负起责任。要努力协调社会各方面为少先队办实事,创造更加有利的外部环境,对于一些关键的、落实起来难度较大的问题,团组织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出面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促成问题的解决。各级团委每年应划拨10%的团费专门用于少先队辅导员的培训。北京市团校和北京青少年研究所要设立少先队研究室。要重视发挥队报队刊在少先队事业中的积极作用,发展少先队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各级团组织要拿出实际行动,深入基层少先队组织,调查研究,解决问题,积极推进中央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意见》和本意见的落实。
《意见》对辅导员队伍建设作出明确要求。大队辅导员应从具备实际教学、管理经验的优秀青年教师中选拔,按学校中层人员管理,参加校务会议,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团委备案。大队辅导员从事少先队的工作量折算成相应的教学工作量,计入本人在岗工作总量,并相应酌减辅导员授课时数和兼职任务。在教师聘任晋级、评选表彰、评定职称时要将辅导员从事少先队工作的业绩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学校大队辅导员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可以纳入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德育学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把少先队辅导员参与教育主管部门、市区(县)两级少工委举办的少先队业务培训纳入继续教育培训体系,按教师继续教育课时数折算,并保证他们参加培训的时间和经费。鼓励和支持辅导员参加学历教育,并在时间和经费上给予支持。要重视推荐优秀辅导员加入党组织的工作,优秀的大队辅导员应列入教育系统后备干部培养序列。
要进一步落实辅导员的编制和待遇。各区(县)少工委办公室原则上设在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单独设立部室,保证编制和相应待遇。有条件的区(县),应按不低于同级团委或教育主管部门中层副职在教育主管部门设立总辅导员。小学十五个教学班以上,初中一、二年级八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要配备专职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人事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和共青团、少先队按照有关规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少先队辅导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各类少先队奖励获得者的事迹和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
《意见》提出,要建立督导制度,把加强北京市少先队工作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由共青团北京市委、少先队北京市工作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北京市教委、北京市科委、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文化局联合组成“落实意见联合督导组”,各单位主管领导参与督导组工作,督导组建立例会制度,每年暑期召开一次工作会,专题研究落实意见的有关工作,同时建立联合检查和督导制度,在工作会前后对全市落实文件情况进行抽查和组织互查,并将检查和督导情况列入各单位年终考核。督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少工委办公室,各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参与督导组办公室工作。同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老少先队工作者、著名少先队学者及相关部门领导、专家任北京市少先队督导,协助对全市各级相关部门少先队工作进行日常指导和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