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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学校部:   

  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员的亲密朋友和指导者,是少先队工作的具体实施者,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力量。  

  长期以来,各级少先队组织就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全面提高辅导员队伍整体素质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日前陕西团省委、省少工委联合省教育厅、人事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相关单位,针对新时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及少先队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就辅导员的配备、选拔、聘任、考核、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出台了《陕西省少先队辅导员暂行条例》。由教育行政部门、人事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共同参与制定辅导员的相关政策,必然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产生积极影响。  

  现将《陕西省少先队辅导员暂行条例》转发你们,望各地结合各自实际参考借鉴,为造就一支品德高尚、业务精湛、勇于创新、乐于奉献、讲求实效的辅导员队伍,更好地推动少先队事业的新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全国少工委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陕西省少先队辅导员暂行条例

 

  为加强少先队辅导员(以下简称“辅导员”)队伍建设,提高辅导员素质,根据共青团中央、国家教育部、全国少工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 辅导员配备、选拔、聘任  

  第一条 辅导员的配备:  

  (一)省、市、县(市、区)少先队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少工委”),为少先队经常性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共青团和教育行政等部门共同组成。少工委办公室与同级团组织的少年部合署办公。少工委设专职总辅导员1名。总辅导员按同级少工委副职选配。  

  (二)乡(镇)成立少工委,设总辅导员1名。条件暂不具备,不能成立少工委的乡镇,必须设总辅导员1名。总辅导员可由乡镇团委书记或乡(镇)中心小学辅导员兼任。  

  (三)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设少先队大队。中学和乡镇中心小学以上学校配大队辅导员1名;农村完全小学设兼职大队辅导员1名。  

  (四)各教学点、学校各班级设少先队中队,设中队辅导员1名(兼职)。  

  第二条 辅导员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党,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二)热爱少年儿童,熟悉少年儿童工作,愿意献身红领巾事业。  

  (三)大队辅导员具有中等师范(或相当学历)以上文化程度,掌握教育基础理论和少先队工作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工作方法。

  (四)大队辅导员上岗前要参加专业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并取得《陕西省少先队辅导员资格证书》。  

  第三条 辅导员的选拔:  

  辅导员原则上要从思想素质好、工作能力强、有培养潜力的优秀教师中选聘,也可以采取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的方式产生。  

  第四条 辅导员的聘任:  

  市、县、乡级少先队总辅导员的聘任由同级少工委决定,并报上级少工委备案。学校聘任、调整大队辅导员,事先要与上级少工委协商,正式聘任后报上级少工委备案。中队辅导员由学校大队部聘任,聘任时颁发聘书。  

  第二章 辅导员的职责及工作任务  

  第五条 辅导员的职责  在共青团的领导下,按照少年儿童的年龄特征和兴趣爱好,设计和组织少先队的活动,用共产主义精神教育少年儿童,把他们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四有”新人,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预备队、共产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第六条 辅导员的工作任务:  

  (一)指导大(中)队委员会或小队制定并落实各项少先队工作计划,开展活动和工作。  

  (二)培养少先队集体、少先队干部和积极分子,关心他们的思想、学习和健康,发展他们的兴趣与特长。  

  (三)了解掌握少年儿童的思想、品德、学习、健康和生活等情况,并及时向党、团组织和学校行政反映。  

  (四)妥善协调社会、家庭和学校之间的关系,主动向学校、家长和社会各方面宣传少先队的性质、任务和作用,争取广泛的支持和帮助。

  (五)大队辅导员指导中队辅导员开展工作,经常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六)各级总辅导员按照上级团委和少工委的安排,在同级少工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级少工委的日常工作,指导和督促下级少先队组织和辅导员开展工作。  

  第三章 辅导员应享受的待遇  

  第七条 学校大队辅导员享受学校副教导主任待遇,参加学校校务会议。  

  第八条 大队辅导员的工作量要折算成相应的教学工作量,从事少先队工作时间至少要占工作量的三分之二;农村教学点及学校规模较小的,少先队工作时间可适当减少。辅导员兼课较多,超过部分按照超工作量对待。  

  第四章 辅导员的考核  

  第九条 辅导员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等三个等次。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报上级少工委备案。  

  第十条 考核的内容按照辅导员的工作职责,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乡(镇)少先队总辅导员和学校大队辅导员的考核工作,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上一级少工委负责组织实施。上级少工委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具体负责辅导员年度考核工作。学校中队辅导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由所在学校大队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辅导员年度考核的程序是:

  (1)个人总结;(2)所在少工委、学校或单位民主测评,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3)少工委、学校或单位在充分征求上级少工委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辅导员奖惩的重要依据。有关部门和学校在教师聘任、评选先进时,辅导员的少先队工作考核结果要作为主要依据。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者应调离辅导员岗位。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四条 表彰的对象:  

  经正式聘请,从事少先队工作2年以上的学校专(兼)职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以及市、县(市、区)、乡(镇)总辅导员。  

  第十五条 表彰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诚实正直,作风正派,为人师表。  

  (三)热爱少年儿童,热爱少先队工作,认真做好少年儿童思想品德教育,努力钻研少先队业务,具有无私奉献的工作热情,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和深入细致的工作作风,有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深受少先队员的欢迎和爱戴,在少先队工作中成绩突出。  

  (四)具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开拓创新意识,认真研究当代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有理论研究成果。其中,省“优秀辅导员”至少要有一篇少先队工作理论文章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  

  (五)少先队工作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以上评为优秀。  

  (六)申报上级表彰的优秀辅导员必须为同级优秀辅导员。特别优秀者,可以破格表彰。  

  第十六条 表彰的类型:  

  (一)省、市、县(市、区)优秀辅导员每年表彰一次。  

  (二)省、市、县(市、区)“十佳”优秀辅导员每三年表彰一次。  

  (三)连续十年在大队辅导员岗位上工作,并获得市级以上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者,或连续二十年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者,可授予省级“少先队工作贡献奖”。  

  第十七条 表彰的程序:  

  根据有关规定,从学校开始,自下而上,各级团委、教育局、少工委联合推荐候选人;上级少工委组织考察审核;表彰单位审查批准,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和证书。  

  第十八条 优秀辅导员享受同级优秀教师待遇。  

  第十九条 少先队单项工作和活动获上级表彰者,学校要给予辅导员一定的奖励。  

  第六章 辅导员的培训  

  第二十条 辅导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培训的方式采取理论知识教育和参观考察、实地观摩相结合,重在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的培训分为上岗前的资格培训,在岗期间的业务轮训和更新知识的专项培训等。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的培训按照分级负责、相互协作的原则进行。  

  (一)省、市、县(市、区)少工委分别成立辅导员学校,分级负责辅导员培训工作。辅导员学校接受同级少工委的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辅导员学校的指导。  

  (二)省级辅导员学校负责市、县(市、区)辅导员学校的师资力量,市、县(市、区)总辅导员以及部分学校大队辅导员的培训。

  (三)市级辅导员学校负责本辖区乡(镇)总辅导员、市属重点学校辅导员和乡镇中心学校大队辅导员的培训。  

  (四)县(市、区)辅导员学校负责本辖区学校大、中队辅导员的培训。  

  (五)根据辅导员的受训情况和工作需要,辅导员可以接受更高一级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培训大纲、教学计划、教材由省少工委组织专家编写。  

  第二十四条 大队辅导员每两年要参加一次业务轮训,时间不少于5天。培训结束时,参加全省统一考试。考试由省少工委组织命题,考试合格者,取得省少工委验印的《陕西省少先队辅导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辅导员业务培训经费由所在学校或单位承担。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少工委负责所属少先队辅导员的业务管理和监督工作。省、市、县(市、区)、乡(镇)总辅导员由同级团委管理,学校辅导员由学校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团委、少工委、教育行政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各级少先队组织(含中央驻陕单位学校)中的专(兼)职辅导员(不含校外志愿辅导员)。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省少工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过去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作者: 编辑: 潘语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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