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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广大少先队辅导员、少先队工作者和热心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各界人士加入中国少年先锋队工作学会(以下简称中国少先队工作学会)的要求,加强对会员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少年先锋队工作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少先队工作学会采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三条本会的团体会员由中国少先队工作学会统一发展和管理。本会的个人会员由中国少先队工作学会统一发展,由全国学会和受全国学会委托的团体会员单位管理。

第二章 团体会员

  第四条下列单位自成立之日起即为团体会员单位(席位制):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年先锋队工作学会;

  (二)中国少年先锋队工作学会各专业委员会;

  (三)中国少年先锋队工作学会科研实践基地和中国少年儿童信息研究基地。

  第五条除席位制的团体会员单位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从事与少年儿童教育有关的工作,自愿加入本学会,拥护本会章程,服从本会管理,愿意承担本会委托的科研工作或愿意与本会进行平等合作,按时交纳会费的相关单位和团体,提出申请或经过各级少工委、少先队工作学会的推荐,填写团体会员单位登记表,经理事会审核批准成为团体会员单位。

  第六条除席位制的团体会员单位外,其他单位入会须经以下程序:

  (一)提出申请或经各级少工委、少先队工作学会推荐;

  (二)填写《中国少年先锋队工作学会团体会员申请登记表》;

  (三)理事会审核批准。

  第七条团体会员单位统一由学会颁发中国少年先锋队工作学会团体会员单位牌匾。

  第八条中国少先队工作学会与团体会员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前者通过以下途径对后者进行业务指导: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召开年度工作会议;

  (二)制定长期科研规划和组织各种相关活动;

  (三)编发简报;

  (四)召开学会工作经验交流会或理论研讨会;

  (五)派人参加团体会员单位举办的重要活动;

  (六)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七)向有关部门反映团体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第九条团体会员通过以下途径接受中国少先队工作学会的业务指导:

  (一)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参加中国少先队工作学会召开的工作会议或经验交流会;

  (三)参加中国少先队工作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受中国少先队工作学会委托管理所辖的学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团体会员按年交纳会费,每年会费600元。

第三章 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凡热爱少年儿童事业、热爱少先队工作的各界人士,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按规定交纳会费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经过学会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个人会员:

  (一)服从学会管理并愿意承担学会委托的科研工作;

  (二)在少年儿童教育和少先队理论研究中有一定的建树和影响,并有学术成果;

  (三)热爱少先队工作、热爱少年儿童教育事业并有志于从事相关领域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团体会员单位推荐或本人直接向全国学会秘书处提出申请;

  (二)填写《中国少年先锋队工作学会个人会员申请登记表》;

  (三)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三条个人会员按登记周期交纳会费,每个登记周期5年,共250元,即每年50元;登记周期结束后,可重新登记。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拥有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指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学会提供的信息、资料等相关服务;

  (四)优先在学会主办的刊物上发表科研著述和理论文章以及相关的其他作品;

  (五)以学会会员名义参与少先队队内、队外的各项活动;

  (六)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本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研究课题或科研任务;

  (五)维护本会合法权威和声誉,不得从事或参与任何可能损害本学会利益的活动;

  (六)及时准确地向本会提供信息,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研究成果;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除席位制的团体会员单位外,其他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一律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团体会员牌匾或会员证。

  会员每年须向本会提交理论研究成果。团体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个人会员自登记周期开始两年内未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由本会秘书处发出通报并除名。

  第十七条会员因触犯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即以除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经2006年第四届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2006年11月15日印发)

作者: 编辑: 潘语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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